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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實施辦法

——更新時間:2018-07-26 10:50:45 點擊率: 3827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服務水平,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以及《工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進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

本實施辦法所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是指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廣東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為申請人提供名稱自助查詢、比對,自主選定并申報企業名稱的一項便利化服務。

本實施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含企業分支機構)。

第三條 實施企業名稱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門是企業登記機關。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本實施辦法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并在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以下統稱“企業登記”)時,依法審查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申報的名稱。

第五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自主申報企業名稱,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但企業名稱依法應當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或者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除外。

第六條 申請人自主申報企業名稱,遵循自愿申報、自主選擇、誠實信用原則。

申請人自主申報企業名稱,不得欺騙、誤導公眾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企業成立后,應當依法使用名稱,對其名稱使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企業登記機關向社會開放企業名稱庫,制定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規則,建立企業名稱禁限用字詞庫,建設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

第八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優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減少企業名稱登記環節,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依法處理企業名稱爭議。

企業登記機關對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依法處理,維護企業名稱登記秩序。

第二章 申報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則

第十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但行政區劃需要加括號。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市或者縣(包括縣級市、自治縣等,下同)行政區劃名稱。市轄區、開發區、功能區、墾區等行政區劃或者區域的名稱可以作為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但不得單獨使用。

第十三條 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10個以下的漢字組成。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企業名稱中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企業名稱中標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載明的,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可以作為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限定語。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依法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習慣標明,且應當明確易懂。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母公司的名稱可以在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之后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經企業集團母公司授權,集團成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第二節 禁用規則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不得與下列情形之一的名稱相同:

(一)與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二)與已預先核準或者已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申報成功但尚未予以企業登記且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相同;

(三)與已申請企業登記或者名稱預先核準但登記機關尚未作出決定的企業名稱相同;

(四)與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六)與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

(七)與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撤銷名稱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所指的“名稱相同”,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名稱完全相同的;

(二)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三)名稱中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的文字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

(四)名稱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區劃不同且名稱屬于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

(五)名稱中字號、行業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區劃、組織形式不同且名稱屬于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

(六)名稱中字號、行業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區劃存在包含關系且名稱屬于同一地級以上市企業登記機關轄區內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情形有投資關系的,不構成第十七條所指的名稱相同禁用情形。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消極或不良政治影響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

(三)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

(四)帶有種族、民族、性別等歧視傾向的;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

(六)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

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二)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三)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或者使用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的;

(三)含有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的;

(四)使用與企業法定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的組織形式的;

(五)標示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的;

(六)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的。

第三節 限用規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已預先核準、已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以下簡稱“已登記、已申報的名稱”)存在以下近似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對存在的侵權風險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名稱的字號相同,行業表述不同但含義相同的;

(二)名稱的字號的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的;

(三)名稱包含已登記、已申報的名稱的字號,或者被已登記、已申報的名稱包含,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的;

(四)字號部分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的;

(五)不含行業表述或者以實業、發展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行業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已登記、已申報的名稱的字號,或者與已登記、已申報的名稱字號的字音相同,或者與已登記、已申報的名稱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的。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非營利法人的名稱。

本企業與其他非營利法人有投資關系或者經其他非營利法人出具名稱無異議聲明的,可以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該法人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出具名稱無異議聲明。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本企業與其他企業有投資關系或經其他企業出具名稱無異議聲明的,可以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出具名稱無異議聲明。

第二十五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一)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的;

(二)含有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的。

第二十七條 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不得用作字號,但該用語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具備顯著性、社會公眾可以明確識別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企業不得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但已經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應當作為行業的限定語。

第三十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不得使用與主營業務不一致的用語表述,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的;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的;

(三)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核準的同類別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相同的。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名稱的行業表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三十二條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托企業名稱庫和企業名稱禁限用字詞庫,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相關法規、規章以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建設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

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登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自主選擇名稱,自助查詢、比對名稱,自愿申報企業名稱。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自主選擇名稱,需按照系統的提示,填寫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四個組成部分。

申請人申報企業名稱,需根據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的提示,如實填報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企業類型、企業所屬行業、經營范圍、住所(經營場所)、投資人等企業名稱信息。

申請人應當對所填寫的企業名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對填寫的名稱自助查詢比對。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協助申請人對其填報的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向申請人反饋名稱予以通過、承諾通過或不予通過的結果。

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提交申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予以通過或承諾通過的名稱。申請人提交申報的名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反饋申報成功,提示申請人打印《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信用承諾書》《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在申請企業登記時一并提交。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填報的名稱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反饋名稱予以通過,提示申請人可以申報。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填報的名稱屬于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名稱近似情形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列出近似的企業名稱清單,反饋該名稱可以通過,但與近似的企業名稱存在侵權風險,并提示申請人需承諾知悉風險并在出現風險時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后,方可申報。

申請人填報的名稱使用其他非營利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使用另一個企業名稱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以及存在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情形且有投資關系的,申請人還需承諾在辦理企業登記時提交相應的證明或者授權文件。

申請人確認承諾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反饋名稱予以通過,申請人可以申報;申請人不予確認承諾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反饋名稱不予通過并告知理由,申請人不能申報。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填報的名稱存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名稱相同禁用或者不得含有的內容和文字情形的,列出相同的企業名稱,或者提示“名稱中存在不得含有的內容和文字”,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反饋名稱不予通過,提示申請人不能申報。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30天。

申請人應當在名稱保留期內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手續。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保留期滿未辦理企業登記的,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自動失效。

除申請人外,已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該名稱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或企業登記。

申請人可以在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保留期滿前申請延長保留期一次,延長期限為30天。

第四十條 申請人申報企業名稱,應當確認并下載《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信用承諾書》。《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信用承諾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承諾不侵犯他人名稱權、馳名商標權等在先合法權益,使用其他非營利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且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法人授權、使用另一個企業名稱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且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企業授權、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且已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授權;

(三)承諾所選擇的企業名稱與他人在先企業名稱相同的,存在投資關系;

(四)承諾知悉申報的企業名稱屬于與他人在先企業名稱近似的,存在侵權風險,并在出現風險時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承諾出現名稱爭議糾紛時,愿意通過自愿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

(六)承諾按照第(五)項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未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企業登記申請的,可以撤回。

第四十二條 屬于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辦理程序,自主選擇名稱,自助查詢、比對,填報相關信息,在系統反饋予以通過名稱后,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四十三條 已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申請人在名稱保留期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登記的,應當按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申請材料,以及提交《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和由申請人簽署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信用承諾書》,屬于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還需提交相應證明或授權文件。

已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按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申請材料,以及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以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辦理企業登記時,登記機關發現存在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禁用規則、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等情形的,應當不予登記。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以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辦理企業登記,該企業名稱符合規定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準予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以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辦理企業登記,該企業名稱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重新申報企業名稱,并說明理由:

(一)名稱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禁用規則、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等情形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或者授權文件的;

(三)申請人申報企業名稱時填報的信息與企業登記申請材料信息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以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申請企業登記,該企業名稱符合規定但除企業名稱以外的其他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企業成立后應當依法使用名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的,依據《商標法》處理。

擅自將他人或者企業知名商業標識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條 企業請求處理名稱爭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企業登記機關處理名稱爭議,遵循“誰核準、誰處理,誰登記、誰處理”的原則。

第五十一條 企業名稱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在數據庫中刪除該企業名稱,暫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將該企業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予以公示:

(一)企業名稱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不適宜,要求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

(二)企業名稱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為不適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企業限期改正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為個體工商戶、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提供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相關閱讀: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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