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
——更新時間:2006-09-17 05:27:53 點擊率: 4498
(一)下列納稅人必須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
1、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人或者預繳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
2、跨縣(市)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
4、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納稅人。
(二)納稅擔保的形式
1、納稅人提供的并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作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必須是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為納稅擔保人;
2、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稅擔保;
3、納稅人預繳納保證金。
(三)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納稅擔保書,按照納稅擔保書的內容,寫出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分別簽字蓋章,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納稅擔保人。
(四)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清單,并寫明擔保財產的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簽字后方為有效。
(五)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其納稅擔保人負責繳納,或者以其納稅保證金抵繳稅款,或者由國家稅務機關拍賣其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