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補繳與退還
——更新時間:2006-09-17 05:26:53 點擊率: 4818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內的,自稅款所屬期起三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自稅款所屬期起在十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因國家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自稅款所屬期起三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但不繳滯納金。
(二)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退還稅款書面申請報告,經國家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退還。
(三)納稅人享受出口退稅及其他退稅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