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以前享受過稅收優惠,經營7年后要注銷,是否需要補繳稅款?
——更新時間:2011-11-17 09:10:16 點擊率: 3672
【發布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外商投資企業以前享受過“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經營7年后要注銷,是否需要補繳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