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罰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卻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
——更新時間:2012-03-22 08:48:40 點擊率: 3064
問: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卻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八條規定,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