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因此,轉讓市內山泉水的取水權取得的收入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繳納營業稅。 |
來源:省局納服處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