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一般納稅人提供陸路客運時,由本單位直接向旅客收取的車票款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由外單位收取的是按收取的旅客車票全額還是按扣除客運站的服務費后的余額納稅?客運費結算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對許多財務人員來說,收取陸路客運費和服務費及結算客運費的會計處理問題是工作中的一個難題。
一、為本單位收取的旅客車票款的財稅處理
為本單位收取的客運費(旅客車票款),因旅客運輸和客運服務是同一單位完成的,不用支付客運服務費用,因此,向旅客收取的車票款時,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按收取的車票款÷(1+11%)×11%=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借記:庫存現金,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按收取的旅客車票款項÷(1+3%)×3%=應納稅額,會計處理為:借:庫存現金,貸: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例1:甲客運公司向旅客收取車票款項111000元,客源組織、售票、檢票及旅客運輸均由公司內部完成。
如甲客運公司的客運費采用一般計稅辦法,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現金 11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00
如采用簡易計稅辦法:
借:庫存現金 11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7766.9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233.01
二、為外單位收取的旅客車票款項的財稅處理
一般納稅人為外單位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等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為外單位提供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等服務,按收取旅客車票金額扣除支付外單位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具體計算如下:客運服務費的含稅銷售額=售票收入×10%(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10%計算);
銷項稅額=售票收入×10%÷(1+6%)×6%;
承運方客運收入(含稅價)=售票收入×90%。
借: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服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承運單位的含稅客運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為外單位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等服務的適用稅率為6%,而承運方如采用一般計算稅辦法,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為11%,增值稅抵扣就抵扣多了;如采用簡易計稅辦法則又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額無法抵扣,不適用增值稅環環相扣的理論。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兼顧歷史習慣,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客運站開具的代售車票直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客運服務費,另一部分為承運方運費收入。與此同時,為了直觀監控運費結算情況,在賬務處理上就要求將承運方的運費記入客運站的銷售賬戶,待承運方開具發票就沖紅銷售。
例2:乙客運站為丙客運公司提供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等業務,向旅客收取車票款項1060000元,并通過銀行將954000元(按車票款的90%計算)的客運費匯給丙客運公司,并收到丙客運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旅客運費,剩下的106000元作為客運場站服務費入賬。
1.乙客運站向旅客收取車票款項時
借:庫存現金 106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主營業務收入——丙客運公司 95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0
2.收到丙客運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沖減銷售收入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丙客運公司 954000
貸:銀行存款 954000
三、結算外單位收取的客運費的財稅處理
一般納稅人結算外單位收取的客運費時,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按外單位匯來的客運款÷(1+11%)×11%=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款項——某客運站),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按匯來的客運費÷(1+3%)×3%=應納稅額。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某客運站)
貸: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例3:丁客運公司收到乙客運站匯來客運費共計222000元,并通過銀行結算。
如丁客運公司按一般計稅辦法計稅,則丁客運公司向乙客運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2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000
如丁客運公司按簡易計稅辦法,則丁客運公司向乙客運站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2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15533.9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4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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