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函〔2018〕1793號
各全省性社會組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加強社會組織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的規定,決定開展2018年度全省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對象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廳登記成立,未參加過評估或評估等級有效期滿5年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二)參加過評估,評估等級有效期滿3年及以上的全省性社會組織,可提前申請參加2018年度評估。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未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1.未參加2017年度檢查;
2.2017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3.2016年度和2017年度檢查結論均為基本合格;
4.2017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5.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6.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已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1.未履行2017年度工作報告報送義務的;
2.2017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3.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4.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五)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在評估期間發現與宗旨嚴重背離的事件,或者其活動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將取消其評估資格,已經完成實地考察和初評的,同時取消初評成績。符合評估條件未申請參加評估或者評估等級有效期滿未再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二、評估內容
社會組織評估按照社會組織的不同類型分類組織實施。各評估機構依照參評社會組織所屬類型的評估指標,從依法依規、黨建工作、基礎條件、規范運作、內部治理、能力建設、發揮作用、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等方面,對參評社會組織進行綜合評估。
三、評估機構
全省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負責全省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制定評估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評估工作、作出評估等級結論并公示結果。全省性社會評估委員會委托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為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受理全省性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申請,聯系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組織評估專家實地考察社會組織等相關工作。
四、時間安排
(一)參加評估的各類全省性社會組織,對照評估指標、進行自評。2018年9月30日前,參評社會組織向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報送《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申報表》(電子版),提出參評申請,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對申請單位的參評資格進行審查,報全省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審核后,確定參評單位,由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通知其自評。參評的社會組織對照評估指標、評估評分細則進行自評和資料準備,并將《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申報表》(紙質版,法人簽名加蓋公章)、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正反面,加蓋公章)一式兩份送達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
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將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評估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2018年12月底前,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完成評估專家對符合參評條件的社會組織實地考察,提出初評意見。
(三)實地考察和初評工作完成后,全省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核,作出終評結論,確定評估等級并公示、公告。
五、評估材料
各類社會組織評估指標、業務主管單位評價調查表、評估材料目錄和材料裝訂要求,請登錄“廣東社會組織信息網”(http://www.gdnpo.gov.cn),進入“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專題下載評估相關材料。
六、有關要求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是加強社會組織規范化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各項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礎,對于推動社會組織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增強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功能十分必要。各符合參評條件的全省性社會組織,特別是慈善類社會組織和行業協會商會要積極參加評估。各參評社會組織要根據本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對照評估指標,認真準備評估材料,自覺做好自評和參評工作。同時,為進一步落實中央關于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引導社會組織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社會組織運作,推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提高社會組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達到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評建結合、重在建設的評估目的,我廳將對長期無故不積極主動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適時進行抽查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將其作為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有關部門予以鼓勵扶持的重要參考依據。
廣東省民政廳
2018年8月13日
全省性社會組織評估聯系單位: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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