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請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優惠待遇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14〕23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綜合分析本案涉及國稅函〔2009〕601號第二條規定的各因素,認定BPAP公司對承遠公司派發的股息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國與新加坡的稅收協定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5%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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