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是如何規定的?
——更新時間:2007-04-24 06:54:32 點擊率: 4119
《稅收征管法》第15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¾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¾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實施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從事生產、¾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¾營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