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使用會計電算化系統計帳和核算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更新時間:2007-04-24 07:01:08 點擊率: 4291
1.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書面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4.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