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扣繳義務人,但沒有履行相應扣繳義務的,納稅人是否要自行申報?
——更新時間:2007-05-09 11:02:55 點擊率: 3880
由于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辦法,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義務。對于有扣繳義務人,但沒有履行相應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只能是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給予處罰,對納稅人本人不申報的行為難以界定其法律責任。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辦法》,規定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要向地稅機關自行納稅申報。因此,對于有扣繳義務人,但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扣繳義務的,只要納稅人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便賦有向地稅機關自行納稅申報的法律義務。對于這種有扣繳義務人,但沒有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根據《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適用《征管法》第63條和第64條第1款的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5倍的罰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50%-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