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時《實施細則》第41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31條所稱的特殊困難:(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企業財會人員因事外出,不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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