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補繳及追征期限如何規定?
——更新時間:2007-04-26 03:05:52 點擊率: 4113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補繳及追征期限規定如下:一、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二、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三、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