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交換勞務須繳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05:04:46 點擊率: 3505
“幾個月前,我所在的廣告公司租用某房產開發公司的一層寫字樓用于辦公,租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40萬元。剛好該房產開發公司需要設計一個廣告,用來促銷該公司即將推出的一個新樓盤。于是,我公司和該房產公司談定,由我公司制作促銷廣告,抵付寫字樓的租金收入200萬元。雙方簽訂勞務交換合同后,我公司進行了廣告的制作。但在最近的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告知我公司應補繳稅款。我公司和該房產公司雖然產生了勞務交換,但沒有支付款項,怎么要繳稅呢?”近日,某廣告公司財務人員張先生向廣東省廣州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咨詢員詳細解釋道,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應征收營業稅。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張先生所在的廣告公司為某房產公司提供廣告勞務以抵付租金,應按“服務業———廣告業”繳納營業稅,房產公司則應按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和房產稅。
咨詢員進一步解釋,以提供廣告勞務抵償房屋租賃費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廣告勞務和出租房屋的雙重經濟行為合同,屬于應稅憑證,張先生所在的廣告公司和某房產公司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和“財產租賃合同”的稅目稅率,計稅貼花或匯總繳納。也就是說,這份勞務交換合同應按提供廣告勞務收入200萬元的萬分之五貼花,同時應按房產租賃總金額2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花,合計貼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