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七大重點
——更新時間:2009-05-21 10:32:06 點擊率: 343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進行明確。新政策有以下七大重點:
一、保險企業手續費
保險企業手續費主要是接受了保險行業的意見,允許扣除退保收入后再計算傭金扣除。另外就是不再區分代理費(給保險代理企業的)和傭金(給推銷壽險的個人的),并且提高了扣除比例。由原來的代理費8%、傭金5%。改為財產保險企業,15%。人身保險企業10%,實際上人身保險企業是降低了比例。
二、一般企業的傭金
一般企業的傭金基本繼承了過去的規定,按收入的5%計算扣除,只是新規定沒強調扣除憑證要合法(不強調不等于沒有),繼續要求收取傭金的人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新規定排除了代理人和代表人,因此不屬于中介性質。
三、房地產企業的傭金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和本文件規定有所區別。本文件是一個普遍規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則是針對一個特殊情況的特殊規定。兩個文件都是有效的。
四、現金傭金
新文件的一個特點是要求杜絕現金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個要求不算過分。現在個人已經可以開設個人支票帳戶了:因此這個規定應該說很不錯。從某種程度上防止了企業避稅而已。
五、規范了傭金開支范圍
新文件將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明確排除在傭金范圍之外。
六、傭金資本化
新文件允許手續費和傭金在可計入相關的資產。
七、取消了暗傭
新文件規定“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雀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新文件規范的是企業與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和傭金,不是規范所有的手續費和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