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準備自購糙米進行精選加工包裝后銷售,是否屬于農產品初加工范圍,執行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如從農戶手中購糙米是否可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增值稅率是否執行13%?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規定: 一、種植業類 (一)糧食初加工 稻米初加工。通過對稻谷進行清理、脫殼、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成品糧及其初制品,具體包括大米、蒸谷米。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食用植物油;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規定: “(一)糧食 糧食是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 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 貴公司購進糙米后進行精加工,不屬于農產品初加工的范圍,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關于農產品初加工稅收優惠。貴公司從農戶手中購進糙米,在取得合法扣稅憑證后(包括農產口收購發票),按照憑證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精選加工包裝后銷售可按13%的稅率計繳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2/24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