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代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嗎
——更新時間:2010-08-10 04:58:20 點擊率: 3757
問:凡屬于代扣代繳稅款的補稅,無論代扣代繳義務人還是納稅人都無需加收滯納金。這樣理解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1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對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代扣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的處理,按國稅發〔2003〕47號文件的規定,給予處罰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但是對于不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僅適用于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