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9月05日 來源: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后,試點地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是否會延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認定手續?
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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