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處理
(一)預繳稅款
1、預繳地點
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外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預繳稅款計算
(1)一般計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簡易計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預繳時間
當月取得的預收款,次月申報期前進行預繳。
4、預繳報送資料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納稅申報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納稅人銷售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銷售額
(1)一般計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2)簡易計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理解:簡易計稅繼續沿用了原營業稅的差額征稅規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計稅,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稅率
(1)一般計稅:11%
(2)簡易計稅:3%
4、地點: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其他個人向建筑服務發生地)
(三)簡易計稅
1、一律適用簡易計稅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
理解: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而非分包單位;提供工程服務而非裝修等服務,是為了確保建筑企業“應享盡享”簡易計稅政策。
2、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
(1)清包工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甲供材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理解: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是一項政策紅利,甲方如果是一般納稅人的話,會傾向于盡量擴大甲供材的采購,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進項稅,這樣建筑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必然減少。多數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著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選擇簡易計稅。甲供材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甲供材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抵減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萬,甲方實際支付600 萬,剩余400 萬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第二,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萬,甲供材400 萬)。這兩種模式的增值稅計稅依據都不包括甲供材。
(3)老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b.《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四)不屬于混合銷售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如: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電梯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五)發票開具
1、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不動產外),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2、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建筑業提供建筑服務屬于提供勞務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第二項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建筑業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形成的合同預計損失,不屬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跨地區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管,依據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處理,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三、會計處理
建筑服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規定,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區分相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和相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兩種情況分別處理。前者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后者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會計分錄模板
(一)一般計稅
1、購入境外設計服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代扣代繳境外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購入材料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3、實際發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機械作業等
4、分包工程結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分包單位
5、全額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應付賬款——分包單位
貸:銀行存款
6、收到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7、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8、結算工程價款,質保金于第二年支付時
(1)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第二年收到質保金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9、發生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晚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10、按已完工程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確認完工進度,并結轉收入和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月份終了
(1)將預繳稅款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將當月發生的應繳增值稅額自“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將當月多繳的增值稅額自“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
1、建筑工程發生成本費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2、支付某公司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銀行存款
3、取得分包發票,計算扣減的增值稅額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注:這是算差額征稅的銷項扣減)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在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注:這是算預繳)
貸:銀行存款
5、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6、收取發包方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注:這是納稅義務發生申報)
7、工程項目結束,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注意:“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
理解:
工程結算主要進行工程的預收和應收結算
主營業務收入是按完工進度來確認的收入
工程施工主要是成本的核算
主營業務成本是按完工進度來確認成本
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最后會結平,科目無余額。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