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開展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 |
國稅函〔2008〕407號 |
成文日期:2008-05-12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在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中,初步探索和建立起了分行業、分類的專項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機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稅務總局研究決定,每年選擇部分行業或項目統一組織全國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今年選擇對水泥生產企業開展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現就專項評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評估對象 2007年生產銷售水泥產品的生產企業。 二、評估內容 (一)水泥生產企業應稅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評估。是否存在隱瞞銷售收入問題;是否存在無償贈送商品、商品償還債務、以物易物等行為以及各種價外費用不按規定計算收入問題;是否存在逾期包裝物押金不計算收入問題;是否存在銷貨退回或折讓不按規定處理問題;是否存在不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等。 (二)水泥生產企業取得的各類進項抵扣憑證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評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入賬和申報是否符合規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業務、價格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虛增進項稅額的行為,是否存在接受虛開專用發票的問題;其他抵扣憑證項目填開是否完整齊全,取得運輸發票的運輸業務與銷售購進貨物的名稱、數量是否匹配、吻合,有無取得虛開、代開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問題;有無擅自擴大進項稅額抵扣范圍的問題等。 (三)水泥生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評估。就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資格、享受稅收優惠條件、退稅申報等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三、工作步驟 2008年6月至8月,各地國稅局對所轄水泥生產企業實施納稅評估;9月各省國稅局對專項評估工作進行總結,并于9月底前將評估工作報告及《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基本情況表》(附件4)、《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結果統計表》(附件5)上報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四、工作要求 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統籌安排,采取案頭分析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認真做好本次專項評估工作。在實施納稅評估的過程中,基層稅務機關評估人員應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如供電部門開具的電費發票信息、國家公布的水泥行業能耗標準等),運用能耗法、投入產出法等評估方法,測算出水泥產品的產量、銷量,與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對比,驗證企業申報資料是否真實,審核其是否存在騙取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問題。對發現存在偷稅嫌疑的企業,基層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的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 各地除了反饋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外,還應對偷逃稅企業的偷稅手段及方法進行歸納總結,對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附件:1.水泥行業增值稅納稅評估方法 2.可比水泥綜合電耗分級定額 3. 可比熟料燒成標煤耗分級定額 4. 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基本情況表 5. 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結果統計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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