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創業板發行申請受理工作,確保創業板平穩推出,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國證監會于2009年7月26日起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受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
二、保薦機構應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負責一家創業板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在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創業板發行人股票發行前,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由該保薦代表人負責推薦的其他創業板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
三、創業板發行人報送的申請文件中,財務資料的報告期為最近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及一期,招股說明書和審計報告中最近一期會計數據的有效期(報送日至到期日)應不少于3個月。
本公告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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