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限期追繳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重點需要明白偷稅、抗稅、騙稅的概念或者范圍。
1、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以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偷稅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款還沒有繳到國庫。所采取的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如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偷稅,除了補繳少繳或未繳的稅款以外,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罰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以“逃避繳納稅款”取代“偷稅”。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用“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條文中“偷稅”的表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2、抗稅,抗稅是指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騙稅。騙稅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騙稅行為人是把已繳到國庫的稅款騙歸自己所有,騙稅所采取的是假報出口貨物數量、虛報出口貨物價格、偽造涂改報關單等手段。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二、3年或5年的追繳期限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因此,需要認真區分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具體情況,適用三年的追繳期限還是五年的追繳期限。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具體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中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數額較大(一般指累計稅額10萬元以上)的情況。
三、追繳稅款的起始
補繳和追征稅款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實際上也點明了本文件的執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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