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發展,更好地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登記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啟動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的修訂工作,形成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意見截止日為2015年2月27日。
通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卡園二路108號4號樓3層 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登記部(郵政編碼: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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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1-58588033
附件:
1.《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說明
附件1: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信用證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城市和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收益權,包括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水利、電網、環保等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征信中心建立專門的基于互聯網的登記平臺(以下簡稱登記平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權利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質權。
第九條 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注冊為登記平臺的用戶。
第十條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主債權金額以及主債權合同有關的其他信息。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的法定注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編碼、工商注冊號等。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第十一條 質權人應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平臺。登記平臺記錄提交時間并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三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 90 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質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
第十五條 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 1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
第十八條 質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辦理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一條 征信中心應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質權人的要求,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
第二十二條 質權人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辦理異議登記后,登記平臺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并生成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異議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登記平臺提示項目如實登記,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平臺的用戶后,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出質人為單位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法定注冊名稱進行查詢。
出質人為個人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六條 征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七條 質權人、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查詢人可以通過證明編號在登記平臺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征信中心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應收賬款登記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 權利人在登記平臺辦理保理業務當中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說明
一、在《辦法》附則中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定
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發展,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實踐已經形成。截至2014年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記載了59.5萬余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占應收賬款登記總量的45%。目前,21家全國性商業銀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記系統的主要用戶。
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得到行業管理部門的支持,同時登記效力獲得地方司法部門的認可。在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有關保理業務的文件,以及深圳、廣州、重慶、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試點文件中,都有對各類交易主體在登記系統開展轉讓登記的規定。2014年11月19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審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審判委員會紀要,專門規定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公示和查詢的效力”,明確了在征信中心登記系統進行登記與查詢可以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此外,國際擔保交易示范法和國際保理公約,都有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定。
本次修訂保持《辦法》名稱和結構不變,在附則中增加條款,“權利人在登記平臺辦理保理業務當中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引導更多的主體開展登記與查詢,保護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條)。
二、修改完善應收賬款的定義
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發展,實踐中用來融資的應收賬款類型豐富多樣,銀行、保理公司等機構對擴大《辦法》列舉應收賬款的范圍需求強烈。因此本次修訂對應收賬款的定義予以完善,具體修訂內容如下:(1)將旅游景點收費權、學生公寓收費權、醫療收費權等因服務、勞務所產生的債權納入《辦法》第四條 (三)列舉范圍;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收益權、城市環保項目收益權、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水利開發項目收益權等城市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收益權納入了《辦法》第四條(四)列舉范圍;(2)增加兜底條款,即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3)完善排除條款,排除因信用證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第二條)。
三、取消登記協議上傳要求
上傳登記協議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質權人不經出質人同意而進行惡意登記或者虛假登記。但登記協議作為附件上傳,增加了登記用戶的操作成本,登記機構也無法核實協議文件的真實性。因此,本次修訂刪除了《辦法》第八條登記協議上傳的規定,并對相關條款做出調整(第八條、第十條)。
四、若干登記事項的修改
為進一步完善公示的登記事項,修訂了如下內容:
1.增加主債權金額及主債權合同有關登記內容。鑒于主債權合同與質押合同是主從關系。因此,本次修訂在登記內容中增加主債權金額及債權合同有關其他信息,通過對該信息的適當公示,有助于更好地描述和公示質權。此外,還對登記內容的表述予以完善,將“注冊地址”修改為“住所”、“金融機構代碼”修改為“金融機構編碼”、“工商注冊碼”修改為“工商注冊號”(第十條)。
2.調整登記期限。由于我國有關收費公路的行政法規規定了部分地區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為30年,此類登記往往需要多次展期,增加了登記當事人的操作風險。因此,本次修訂將登記期限由5年增加至30年,并刪除登記期限屆滿登記失效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3.調整出質人信息變更的有關規定。出質人的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是登記系統的檢索標準。為避免質權人掌握信息變更不及時,影響其他權利人查詢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問題,本次修訂將質權人變更出質人身份信息的“四個月”調整為30日,變更時限從質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此外,刪除“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的條款(第十五條)。
五、修改登記機構撤銷異議登記的規定
異議登記的作用在于提醒第三人注意登記文件中所載的異議內容,不能直接否定原登記效力。由于法律未授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對登記事項真實性的審查權利,登記機構難以做到有效判斷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而主動撤銷異議登記。因此,本次修訂刪除《辦法》第二十一條關于登記機構根據對當事人起訴情況的判斷撤銷異議登記的規定。
六、增加登記費用條款及其他表述性完善
目前,根據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應收賬款登記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本次修訂增加登記收費條款。(第三十一條)
此外,本次修訂還對以下條款內容及表述予以完善:增加應收賬款質押的定義(第三條);修改關于登記系統的表述(第四條);修改異議登記通知時限(第二十條);增加仲裁裁決作為登記機構撤銷某筆登記的依據(第二十一條);增加征信中心負有信息安全及保護義務條款,并刪除不可抗力條款(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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