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布《立法法》全文,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立法法分為“總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適用與備案審查”“附則”等6章,共計105條。
其中,第八條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
以下為第八條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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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年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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