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發(2015)83號
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4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省國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確保我省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升級版)順利推行,根據稅務總局的要求,省國稅局決定由“營改增”推廣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升級版的推行工作,并在該領導小組下成立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工作組,具體協調推廣工作,包括制定推行方案,解決推行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推行工作組由主管局領導任組長,辦公室、貨物和勞務稅、納稅服務、征管和科技、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為工作組成員。各地也應按要求成立相應的推行工作組,明確具體的工作職責,確保推行工作落實到位。
二、工作安排
各地應分步對增值稅納稅人實施升級版推行工作。
(一)從2015年4月1日起,尚未使用升級版的增值稅納稅人全面推行升級版。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小規模納稅人中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需開具發票的新辦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僅使用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除外,下同)均納入升級版,并通過該系統企業端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下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包括金稅卡、金稅盤和稅控盤)損壞等原因造成需更換專用設備的,統一更換成升級版專用設備,納入升級版管理。
?。ǘ┙Y合“營改增”擴大試點工作整體安排,為確保我省升級版全覆蓋,各市國稅局應自2015年4月1日至8月底完成現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存量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推行工作;存量納稅人戶數較多的地市,可適當延長全面覆蓋升級版時間。
?。ㄈ┌凑斩悇湛偩值慕y一部署,對新納入“營改增”試點行業的納稅人在做認定登記時,同時納入升級版管理。具體推行事項另行通知。
?。ㄋ模┳?1月開始,各市國稅局應對未納入升級版的納稅人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應納入升級版的納稅人全面覆蓋。
?。ㄎ澹﹥H開具冠名發票及電子發票的納稅人暫不納入升級版,并按現行有關規定開具;如需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則只需把增值稅發票納入升級版。
?。σ鸭{入漢字防偽二維碼發票系統的稀土企業和成品油生產、經銷企業,必須使用金稅盤作為升級版升級并安裝相應的開票軟件。
?。ㄆ撸┦褂枚惪胤掌鏖_具發票的納稅人,由于技術原因暫緩推行升級版,推行時間另行通知。
?。ò耍┦褂迷鲋刀惏l票系統升級版后,具備服務能力的原稅控收款機、網絡發票的服務單位可繼續對原使用稅控收款機、網絡發票的納稅人服務,各級國稅機關應參照《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加強管理,確保服務到位。
各級國稅機關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加快升級版推行步伐,力爭在2015年11月20日前完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推行工作。已納入升級版的納稅人需通過該系統企業端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未使用完的發票需在納入升級版系統時到主管國稅機關做繳銷處理。在推行過程中,各地國稅局應根據本地現存的通用普通發票數量,合理安排小規模納稅人的推行進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三、企業端專用設備的購置
本次推行升級版,納稅人只需購置或置換金稅盤或稅控盤,在納稅人有特殊需求的情況下,才需使用報稅盤。原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的金稅盤(卡)、稅控盤,需置換為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專用設備。升級版服務單位按照金稅盤(稅控盤)每個230元優惠價格對原金稅盤(卡)、稅控盤進行置換。并按相關規定開具發票,納稅人憑相應發票可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四、有關系統參數設置
按照升級版的要求,我省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離線開票時間統一設置為5天(120小時);離線開票金額按“最高開票限額×月發票領用數÷2”進行設置。
五、加強政策宣傳
各地國稅機關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告知增值稅納稅人使用升級版的作用和優點,初次購買和本次優惠置換專用設備(包括金稅盤或稅控盤和配套的報稅盤)的費用和每年的服務費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的規定全額抵減應納稅額,并可免費參加操作培訓等政策,消除納稅人對應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顧慮。
由于對一般納稅人置換金稅盤(稅控盤)程序較為復雜,耗時較長,各地國稅機關應結合當地服務單位的場地、人員等因素,加強納稅服務,合理組織和安排納稅人升級版的推行工作;要密切監控升級版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信息中心)。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新辦小規模納稅人推行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目前系統運行穩定,納稅人反映良好。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分步全面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增值稅納稅人全面推行。各省國稅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后起征點以下小規模納稅人和使用稅控收款機納稅人的順序,分步開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增值稅納稅人的推行工作。
二、為保障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正常使用,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操作辦法(試行)》(附件1),適用于各級國稅機關及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
三、為保障系統推行進度及納稅人正常使用,各省國稅機關應根據本地推行進度情況,按季度向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上報本省推行計劃。稅務總局向稅控裝置供應商通報各省推行計劃,供應商在保障供應前提下可按照市場化原則安排生產計劃,向稅務總局(電子稅務中心)提出稅控裝置初始化需求,稅控裝置供應商將初始化后的數量報各省信息技術部門。
各級國稅機關對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開展的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等管理工作,適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工作規程(試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業務對外開具發票一律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
五、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服務單位按照優惠價格(報稅盤價格)對原金稅盤(卡)、稅控盤進行置換。
六、稅務總局正在著手制定稅控收款機和電子發票技術改造方案,以這兩種方式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有關事項另行通知。
七、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已實現網絡報稅功能,除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外,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不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原使用的網上報稅方式停止使用。
八、原使用稅控收款機、網絡發票的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后,仍可由具備服務能力的原稅控收款機、網絡發票的服務單位繼續服務,但不得再收取稅控收款機、網絡發票的服務費用,技術維護費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的標準收取。
九、各省國稅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集體研究,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選擇設立第三方服務單位進行增值稅稅控系統維護服務。
十、原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的納稅人置換為升級版的工作中,要按照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務格局、形成有序競爭機制、提高服務質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服務單位的服務范圍。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升級版推行工作,將推行工作做好做實,積極穩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推行方案,實現服務單位的有序競爭。各省國稅局要成立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系統推行工作的組織協調,做好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升級版各應用系統的開發完善和技術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安全平穩運行。各地區應認真做好稅務人員培訓工作。
十二、推行工作涉及廣大納稅人,國稅機關要做好系統推行組織工作,加強納稅服務和宣傳輔導,組織服務單位做好對納稅人開票系統的安裝調試及操作培訓工作。
十三、各地國稅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關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部署環境準備的通知》(稅總電稅便函〔2014〕256號)要求,做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所需設備環境準備工作。
十四、各地國稅機關應密切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附件:
1.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操作辦法
2.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工作規程(試行)
附件下載: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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