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438號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繼續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稅審核審批模式的請示》(瓊國稅發〔2015〕13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同意你局繼續按現行模式審批出口退(免)稅,即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由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其他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由你局負責審批。
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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