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
(六)建立審批清單動態更新機制
國務院發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稅務總局更新稅務行政審批目錄,各省稅務局應當在稅務總局目錄更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審批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七)建立配套工作同步落實機制
稅務總局原則上在國務院發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個月內,完成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修改、納稅服務規范和稅收征管規范更新、后續管理措施發布等工作,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45天內完成征管信息系統的調整。各省稅務局原則上應在稅務總局相關配套工作完成后1個月內做好相應的細化配套工作。
(八)建立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機制
稅務總局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納入執法督察和督查督辦事項,實施績效考評,堅決制止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象。各省稅務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以五個“有沒有”為標準,即行政審批事項該取消的有沒有取消、該下放的有沒有下放、該規范的有沒有規范、該公開的有沒有公開、該簡化的有沒有簡化,全面開展自查,集中組織抽查,認真聽取意見,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堅決予以糾正,強化責任追究,對解決問題不力、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應當予以通報,并追究分管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保證審批改革順利推進,確保改革紅利有效釋放。
四、進一步創新管理方式
(九)優化綜合管稅
注重創新后續管理方式,善于把后續管理融入稅收征管和稅收執法等日常工作之中,全面落實稅收征管規范和納稅服務規范,綜合運用申報管理、發票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稅源管理等日常征管方式,以及檢查、處罰、強制等日常執法手段加強對納稅人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后續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十)深化信息管稅
注重運用“互聯網+稅務”方式加強風險管理,善于根據納稅申報信息、第三方信息對納稅人的日常涉稅情況進行歸集整理,建立風險模型,加強數據分析,強化風險識別,按照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采取案頭評估、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主動管理,提高后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一)強化依法管稅
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后續管理,善于通過行政指導、行政疏導、行政服務等柔性治理方式引導納稅人遵從稅法。通過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嚴禁違法增設納稅人義務、隨意增加納稅人負擔,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稅務機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提高后續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五、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十二)高度重視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進一步轉變觀念,切實改變過去依賴事前審批的工作方式,注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協同推進、督促落實作用,將改革措施落到實處,確保納稅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紅利。
(十三)主動匯報
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審批改革工作情況,取得地方黨委政府的關心、理解和支持。同時,對審批改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稅務總局報告,必要時專題書面請示。
(十四)強化協同
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落實國稅地稅合作工作規范,加強溝通聯系和協調配合,共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提高征管效能,不斷優化納稅服務。
本意見執行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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