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充分保障檢舉人合法權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修訂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第16號)中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第三項的部分內容。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1月3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單位、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以下簡稱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規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檢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互聯網、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第三條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實名檢舉的,檢舉人在提交檢舉材料時應署有或留有名稱、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國稅機關可對檢舉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與署有或留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
以個人名義實名檢舉應由其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實名檢舉應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聯名進行實名檢舉的,應當明確負責具體聯系的檢舉人,未明確的,以檢舉材料的第一署名人為聯系人。
第四條 檢舉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檢舉案件的查處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市(地)及以上國稅機關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其工作人員由所在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沒有設立舉報中心的市(地)以下國稅機關稽查局以及縣(區)國稅機關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舉報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受理、處理、管理檢舉材料;
(二)轉辦、交辦、督辦、催辦檢舉案件;
(三)跟蹤、了解、掌握檢舉案件的查辦情況;
(四)上報、通報舉報中心工作開展情況及檢舉事項的查辦情況;
(五)統計、分析檢舉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
(六)指導、監督、檢查下級國稅機關舉報中心的工作;
(七)負責本級檢舉獎金的發放和對檢舉人答復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國稅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檢舉箱和檢舉接待室,并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檢舉工作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檢舉事項處理程序。
市(地)及以上國稅機關稽查局應在辦公樓外設有單獨的檢舉接待室;因辦公條件限制確實無法在辦公樓外設立單獨檢舉接待室的,應設立單獨的檢舉接待室。
第八條舉報中心設立檢舉專線電話,同時應配備必要的電話語音錄音設備,確保電話處于線路繁忙或非辦公時間時將檢舉人的來電自動轉為錄音;對設立的檢舉接待室可安裝錄音、錄像監控設備。
第九條國稅機關應與公安、信訪、紀檢、監察、檢察等單位加強聯系和合作,稅務系統內部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檢舉管理工作。
第十條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個人的自愿行為。單位、個人因檢舉而產生的支出應由其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實名檢舉人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章 檢舉事項的受理
第十二條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范圍是:屬于當地國稅機關管轄的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愿公開檢舉行為的,國稅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對檢舉線索不清但留有聯系電話的,舉報中心可聯系檢舉人請其盡可能補充提供信息材料。
第十四條 受理檢舉的稅務人員應當文明禮貌,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鼓勵檢舉人盡可能提供書面檢舉材料。
第十五條在電話接聽檢舉過程中,稅務人員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并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見附件1)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
受理來訪檢舉時,可引導檢舉人自己填寫檢舉事項,檢舉人堅持口頭檢舉的,稅務人員應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記錄完畢后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經確認無誤后由檢舉人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檢舉人不愿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的,由稅務人員記錄在案。
受理電話、來訪檢舉時,經檢舉人同意后,可以錄音或者錄像。
第十六條 多人采用來訪形式提出共同的檢舉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七條舉報中心原則上收取檢舉人提供的與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有關的會計憑據、會計賬冊等相關資料的復印、復制件作為檢舉材料。
第十八條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檢舉人出具《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見附件2),送達受理回執的方式由舉報中心視具體情況確定。出具受理回執前,應要求檢舉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并與檢舉人署有或留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對不一致或者拒絕提供的,舉報中心應及時告知檢舉人,按匿名檢舉處理。
第十九條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他人、捏造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舉事項,稅務人員可不予受理。
(一)檢舉人不能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無法明確被檢舉對象的,或者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其他誣陷他人、捏造事實的事項。
第二十條 不屬于舉報中心受理范圍的檢舉事項,舉報中心應當告知檢舉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后按照分類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稅機關管轄的檢舉事項,由所涉及的國稅機關協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國稅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