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發(2015)264號
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4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政策法規處羅強,020-38358179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和《國務院審改辦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指導意見》(審改辦發〔2015〕1號),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效率和納稅服務水平,現就規范稅務行政審批行為、改進稅務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實行“一個窗口”受理
1.辦稅服務廳或指定內設機構集中受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集中受理行政審批申請(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務大廳窗口受理)。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稅務總局機關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
2.在辦公區域顯著位置設立行政審批指示路牌,引導申請人到窗口或大廳辦事。指示路牌樣式,由稅務總局負責設計;各級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統一的指示路牌樣式,設置指示路牌。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務大廳的統一要求設立指示路牌。
3.選派窗口或大廳人員。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服務態度好的業務骨干或職能部門負責人承擔窗口或大廳服務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廳人員相對穩定。
4.制定并公布服務規范。稅務總局制定統一的服務規范,對窗口人員的儀容舉止、工作紀律、文明用語等作出要求,并公布在醒目處,接受群眾監督。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務大廳的統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務規范。另外,可以通過電子滾動屏、觸摸屏、公告欄等方式公開服務規范。
二、加快實現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
1.全面實行網上集中預受理和預審查。在實行窗口現場辦理的同時,加快建立網上辦理平臺,2015年底前基本實現全部行政審批事項網上預受理和預審查,納稅人可直接通過網上辦理平臺上傳電子材料或郵寄等方式遞交申請材料。適用程序簡便、有條件現場辦結的,可直接進行受理、審批,在送達批準文書前,對紙質材料進行驗真(形式審查)。
2.創造條件推進網上審批。稅務總局結合金稅三期工程建設,積極探索實現行政審批事項申報、受理、審查、反饋、決定和查詢告知等全過程、全環節網上辦理。研究制定符合稅務部門實際的行政審批電子簽章使用和管理辦法。探索運用電子密鑰等數字認證技術實現對申請人安全登陸網上審批平臺與身份進行驗證。各省稅務局可以結合各自稅收征管工作和稅收信息化建設的實際,加快推進網上審批。
三、推行受理單制度
1.明確受理單要素。稅務總局制定全國統一的受理單樣表,受理單內容包括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編號、申請人及通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受理依據、受理工作人員及聯系電話、收費狀況、受理時間、承諾辦結時限、批準文書發放方式等。
2.出具受理單。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受理單一式三份,一份當場送交給申請人;一份隨受理資料流轉,供稅務機關內部負責審批部門掌握辦理進度;一份提供給稅務機關負責執法監督的部門備查。
四、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
1.明確辦理時限。對于程序簡便、可現場辦結的事項,應當即時辦結;對于需要實地調查、上報審批或其他不能當場辦結的事項,應在受理單中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結時限。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應在受理單中作出具體說明。
2.建立審批“綠色通道”。稅務機關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開辟“綠色通道”,對有利于自主創業和增加就業等政府鼓勵的事項,以及老弱病殘孕等有特殊困難的申請人,通過“綠色通道”優先辦理,主動服務,專人負責,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
五、編制和提供服務指南
1.按程序編制服務指南。稅務總局編寫統一格式的服務指南。各省稅務局根據審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統一格式服務指南的基礎上編制符合本省實際的服務指南,但須在本省范圍內保持統一和規范。
2.明確服務指南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事項名稱、事項類別、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批準后是否發放證照(包括證照名稱、樣式,相關的年檢、培訓和收費的依據和標準)、表格下載、監督檢查、咨詢渠道、責任追究、辦公時間和地址、乘車路線、狀態查詢等要素。
3.提供服務指南。服務指南應擺放在服務大廳或統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群眾取用,并在稅務機關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稅務總局應當在官方網站醒目位置提供各地稅務機關服務指南鏈接。
4.更新服務指南。服務指南內容發生變更的,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網站或大廳醒目位置張貼變更公告,進行公示宣傳,讓公眾周知。
六、制定審查工作細則
1.明確審查工作細則的主要內容。細化每個審查環節要求,規范和約束自由裁量權。重點明確細化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邊界,部門負責人以及不同職級辦事人員在不同環節的審查職責。在明確自由裁量權邊界時,可根據行使自由裁量權綜合考慮的因素制定標準原則的,要盡量具體化。對同一類申請事項,申請人條件相當、情節基本相同、性質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應當基本相同。
2.編制審查工作細則。稅務總局負責編寫每一項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查工作細則,形成審查工作細則(2015年版),并結合審批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不斷修改完善和細化。
3.強化責任追究。以審查工作細則為依托,明確廉政要求以及不當作為需要承擔的后果,建立稅務機關內部人員過問審批事項辦理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門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審批事項。
七、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
1.及時公開辦理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服務大廳的電子屏幕或部門官方網站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審批事項受理、辦理進展和結果。
2.做好全程咨詢服務。稅務機關通過12366熱線電話,部門官方網站或網上審批平臺設立在線應詢、咨詢郵箱等,提供咨詢服務。設立服務大廳的,可設專門咨詢臺,統一接受申請人咨詢;實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員負責提供咨詢服務。
八、建立申請人評議制度
1.即時接受申請人滿意度評價。稅務總局制定統一的滿意度評價表,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聯系電話、聯系地址、審批項目名稱、評價內容、抽查回訪記錄等內容。滿意度評價表由申請人在審批事項辦結后填寫,對不方便現場反饋的,申請人可根據評價表提供的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直接向稅務機關指定的舉報投訴機構反映。舉報投訴機構根據申請人所填寫的評價表,定期進行實地或電話隨機抽查回訪。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可以使用叫號系統的電子評價功能即時接受納稅人滿意度評價。
2.組織召開申請人評議會。由各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組織,邀請申請人、中介服務機構代表參加,聽取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審批事項數量、受理件數等實際情況確定舉辦座談會的次數,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隨時召開。對評議會上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參會申請人和中介服務機構反饋,并向社會公告。
九、工作要求
1.提供備查材料。稅務總局將服務規范、服務指南、受理單樣表、申請人滿意度評價樣表、審查工作細則報送國務院審改辦備查。實現行政審批事項網上預受理和預審批的,稅務總局于2015年底將相關網址報送國務院審改辦備查。
2.報送審批事項辦結情況。稅務總局有關業務司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開始)由其直接辦結的審批事項辦結時限情況送交政策法規司;各省稅務局政策法規部門、征管科技部門和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審批事項辦結時限情況統計填報工作,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將上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開始)本省稅務系統審批事項辦結時限情況上報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稅務總局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匯總后報送國務院審改辦。辦結情況,主要包括每一項審批事項的受理件數、平均辦結時限、在法律規定內辦結和逾期辦結的件數及占比情況,對逾期辦結的應作出專項說明。稅務總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完善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金稅三期等信息系統功能,實現審批事項辦結時限情況報送和統計工作的信息化,減輕報送負擔。
3.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各省稅務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改進和規范行政審批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稅務總局于每年1月底前將改進和規范行政審批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國務院審改辦。
十、組織領導
1.高度重視。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是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是優化服務、創新管理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應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負責、專題研究,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務必取得實效。
2.建立機制。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注重發揮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進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工作。
3.抓好落實。各級稅務機關按照工作職責、任務分工和本意見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實,切實做好與納稅服務規范、稅收征管規范的有機銜接,促進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水平不斷提高。
各省稅務局應將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報告。對各省稅務局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稅務總局將適時組織督查。
附件下載:
4.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
7. 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8. 申請人滿意度評價表
9. 指示牌標識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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