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5〕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地稅)就互相委托代征稅款等合作征稅工作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納稅人滿意度、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征管質效得到了同步提升,社會各界反響良好。隨著中辦、國辦印發的《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中辦發〔2015〕56號)的頒布,對國稅、地稅進一步理清職責、推進合作、優化服務、強化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稅、地稅合作空間將更加廣闊,合作需求也更為迫切。為此,現就加強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規定,開展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工作。
二、主要內容
(一)代征范圍
各地國稅、地稅機關根據委托代征相關規定,按照有利于方便納稅、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則,結合當地稅源、征管資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設實際情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重點針對下列情形確定具體代征稅費的種類和管理范圍:
1.稅源相對分散但計征簡便的;
2.執法風險較小,便于管理的;
3.與受托方主體稅種緊密相連的;
4.有利于提升納稅人滿意度的。
(二)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含本級)國稅、地稅機關是國稅、地稅委托代征稅收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按規定簽訂書面協議,依法履行相關責任,承擔相關義務。委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在其管轄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開委托代征稅款相關事宜。
省國稅、地稅機關提出本轄區國稅、地稅委托代征工作范圍的統一指導意見,進行管理監督,為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持。
(三)票據使用
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可使用委托方稅務機關票據;如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方稅務機關票據。使用委托方稅務機關票據的,由委托方稅務機關負責收入對賬和會計核算等工作,受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征稅款;使用受托方稅務機關票據的,由受托方稅務機關負責收入對賬和會計核算等工作。
(四)責任界定
受托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委托代征協議依法征收稅款,履行協議確定的管理職責,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按規定期限及時、足額解繳稅款。
委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收繳、結報和稅源變動等信息的核對,對受托方協議履行和為納稅人服務情況進行監督,確保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納稅人滿意度得到有效提升。發生退庫等特殊事項,由委托方負責處理,受托方配合。
納稅人拒絕接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受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委托方稅務機關,由委托方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地國稅、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到加強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工作是落實中央《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重大舉措,是加強國稅、地稅合作的重要內容,是發揮國稅、地稅各自優勢推動服務深度融合的具體體現。要立足當地實際,緊密結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需求,解放思想,更新理念,積極探索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工作的新思路,創新互相委托代征的新途徑,不斷優化整合征管資源,更好地方便納稅人。
(二)統籌協調,周密安排
各地國稅、地稅機關要統籌協調,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為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工作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主動溝通,積極行動,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分析稅源狀況和征管稅種的關聯性、辦稅服務廳資源等情況,確定互相委托代征范圍,根據需要調整信息系統、調配征管資源、規范代征工作,確保工作實效。
(三)強化培訓,穩步推進
各地國稅、地稅機關要加強對稅務干部代征業務的培訓,特別是政策的學習、工作流程的把握、軟件的操作應用。要強化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統融合,做好必要的應急預案,防止因相關工作不到位而出現負面輿情。
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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