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面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告 [2006年09月30日] |
為規范稅收戶籍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推廣應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的工作安排,我局決定從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含兩個縣級市)范圍內統一換發國稅稅務登記證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
(一)已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內資、外資的納稅人)都應當換領新的國稅稅務登記證件。 (二)按照規定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時間和地點 (一)時間安排 從2006年10月8日起開始換發新的國稅稅務登記證件,各納稅人的具體換證期限,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確定。 (二)納稅人辦理換證申請的地點 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換發稅務登記證件,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三、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工本費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主管國稅機關對2006年1月1日至今年換證前新辦稅務登記,并且領取了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不再另行收取換證工本費。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納稅人,按規定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 四、納稅人辦理換證申請需提供的資料 (一)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新版《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原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副本)原件(只登記不發證的納稅人不需提供);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程序 (一)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應按規定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辦理稅務登記換證的申請。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按規定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證件掛失報告手續,申請補發。 (二)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審核無誤的,應當依法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并收繳原稅務登記證件;經審核發現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全或者有誤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后,予以換發。 (三)按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主管國稅機關公告的限期內,持《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六、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由縣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停止發售發票。 本次全面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是稅務機關依法加強稅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希望廣大納稅人積極支持配合。納稅人可撥打12366國稅納稅服務熱線或登陸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12366.GOV.CN)進行咨詢及下載相關表式。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