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和社會公眾公益慈善意識的增強,公益性社會組織逐漸成為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的重要主體。為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并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以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用(購)、分次限量、核舊領(購)新的申領制度。
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按規定程序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并提交申請函、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準,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并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公益性社會組織再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并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合格后,核銷其票據存根,并繼續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三、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遵循自愿、無償原則,并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性社會組織領用(購)、使用、保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問題,應予以嚴肅查處,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確保票據管理規范有序。
五、各級民政部門要督促公益性社會組織做好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工作,并將公益性社會組織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情況納入年度檢查、評估、執法監察以及公益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等工作體系中,加強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監管。
財政部 民政部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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