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廳聯財[2016]40號
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和《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相關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央企集團)應高度重視,抓好落實。為落實好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現就調整受理程序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方企業申請的受理程序
(一)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當地申請享受政策的制造企業(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等領域的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除外,下同)免稅資格認定的申報組織工作。為做好申報準備,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適當方式通知當地相關裝備制造企業,明確申報要求和受理部門及聯系人。
(二)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收集當地申請享受政策企業提交的免稅資格認定申請文件,并于12月5日前形成報送文件,連同當地企業申報文件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一式三份,原件或加蓋有效印章的復印件;電子版光盤兩份)。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地方企業申請文件的規范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應向申請企業開具《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申請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企業不能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文件或補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中央企業申請的受理程序
(一)央企集團負責下屬企業免稅資格的申報組織工作。為做好申報準備,央企集團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適當方式通知下屬企業,明確申報要求、受理部門及聯系人。
(二)央企集團應于每年11月1日起收集下屬企業提交的免稅資格認定申請文件,并于11月30日前形成報送文件,連同下屬企業申報文件一并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一式三份,原件或加蓋有效印章的復印件;電子版光盤兩份)。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央企業申請文件的規范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應向申請企業開具《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申請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企業不能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文件或補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其他事項
(一)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央企集團于每年12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修訂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以及政策實施情況,研究提出《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調整建議,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修訂后公布執行。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央企集團應督促已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做好此政策績效評價工作,收集所屬企業的政策落實報告并進行匯總分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于每年3月底前將所屬企業的政策落實報告集中報送財政部和海關總署。
(三)已享受免稅政策企業發生企業名稱、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等事項變更的,應在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后的一個月內,將有關變更情況及證明文件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對于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財政專員辦、相關企業可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等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完善該項政策。
(五)《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附件2《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第一領域(八)“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配套部件”所列“變流器”中的“功率模塊”,在操作中解釋為“功率模塊及元件”;第七領域(一)“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裝備”所列“半潛式鉆井平臺”中的“鉆井包”,在操作中解釋為“鉆井包及組件”。
(六)《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2014]233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聯系電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 010-682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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