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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的公告 公告(2017)11號

——更新時間:2017-09-13 10:28:41 點擊率: 4637

公告(2017)1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廣東省稅務系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8日  


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稅收執法信息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稅收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各級執法主體(以下統稱“稅務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將本單位稅收執法的主體、依據、范圍、權限、內容、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向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時、準確、便民原則。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接受上級稅務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指導。

第二章  公示的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包括事前公開、事中公示、事后公開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稅收執法事項。

(一)事前公開的稅收執法事項包括: 

1.執法主體、執法人員、職責、權限、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權力和責任清單;

3.現行有效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納稅人權利義務;

5.稅務行政許可目錄及指南;

6.“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制度文件及抽查事項清單;

7.取消進戶執法事項清單;

8.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9.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等事項的辦稅指南、執法流程和相關流程圖;

10.委托代征資格信息;

1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方式、途徑;

12.舉報稅收執法人員違紀違法的方式、途徑;

13.納稅人法律救濟方式、途徑和程序;

14.需要依法事前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事中公示的稅收執法事項包括: 

1.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有關執法文書;

2.告知稅務執法人員信息,以及相關事實、理由和執法依據;

3.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申請回避、救濟等法定權利和依法如實納稅、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等法定義務;

4.辦稅服務廳等窗口工作人員的姓名、崗位工作信息、咨詢電話等內容;

5.定期定額戶稅款核定的初步結果;

6.查驗發票真偽信息;

7.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項。

(三)事后公開的稅收執法事項包括: 

1.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信息;

2.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3.定期定額戶稅款核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

4.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結果;

5.欠稅公告;

6.非正常戶認定結果;

7.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8.“雙隨機”抽查結果;

9.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納稅人名單;

10.出口企業分類管理評定結果為一類、四類的出口企業名單;

11.稅收個案批復信息;

12.注銷稅務登記信息;

13.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信息;

14.發票真偽鑒別結果;

15.涉稅專業服務監管信息;

16.需要依法事后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以下行政執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可以予以公開;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予公示的。

第三章  公示的方式、程序及時限

第八條  稅務機關要采取靈活多樣、方便群眾的公示方式,完善稅收執法事前、事中、事后等公示機制。

(一)加強事前公開。稅務機關要通過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辦公場所和辦稅服務廳的公示欄或電子顯示設備等設施公開有關內容。

(二)規范事中公示。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現場時應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稅收執法事項主動進行事中公示及告知說明工作,做好相關記錄。辦稅服務廳等服務窗口應清晰明確主動展示相關事中公示內容。

(三)推動事后公開。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執法結果信息,應及時通過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辦公場所和辦稅服務廳的公示欄或電子顯示設備等設施進行執法結果公開。

(四)完善公示平臺。稅務機關應當以門戶網站為主體,以辦稅服務廳公示欄或電子顯示設備等設施為補充,探索運用微信、微博等新型媒體,結合廣東省電子稅務局逐步建設完善執法公示平臺,開展多方式、多渠道、多角度的執法公示。

第九條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分別制定行政執法公示事項目錄清單,明確公示環節、依據、事項、期限、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條  稅務機關執法公示事項責任部門對公示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執法公示事項責任部門負責規范執法公示信息的采集、提供、審核、發布、更新、歸檔等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的期限分為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即時公示。具體公示期限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的行政執法公示事項目錄清單執行。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動態管理機制,因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頒布、修改或廢止,稅務機關執法職能調整或者執法人員崗位調整等原因引起行政執法公示事項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將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后的行政執法決定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上進行信息變更公示,并以醒目方式進行標注。標注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決定文書號、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行政相對人認為或有證據證明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人員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及時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不予更正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行政相對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受理的稅務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行政相對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等公示場所通過意見欄、意見簿、監督卡等措施,廣泛接收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行情況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規定,結合本省稅收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各級執法主體(以下統稱“稅務機關”)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稅收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的登記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環節進行全過程記錄。

文字記錄包括稅收執法文書、執法審批文書、工作報告、調查證據等書面記錄,以及在相關信息管理系統生成的電子文書。

音像記錄包括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的錄音、錄像、拍照、視頻監控等記錄。

第四條  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載體包括紙質、電子設備和相關信息管理系統等。

第五條  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公正、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執法需要,合理配備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記錄設備。

第七條  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接受上級稅務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指導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人員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文書、音像等記錄資料管理,充分發揮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監督作用。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執法記錄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記錄方式

第十條  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文字記錄與音像記錄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

第十一條  文字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稅收執法文書的使用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納稅人報送納稅申報表及各類涉稅資料,應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稅收管理服務中的“免填單”事項,稅務人員通過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制作,經納稅人核對確認后由稅務機關保存。

第十二條  開展現場執法音像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采取音像記錄,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有關人員在場的,應告知將進行音像記錄。

稅務機關在辦稅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實時記錄的,應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

第十四條  對下列執法活動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一)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

(二)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

(三)其他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要進行音像記錄的情況。

需音像記錄的行政執法事項范圍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事項目錄清單執行。

第十五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稅收執法行為的證據;

(四)稅務機關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稅務機關現場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現場執法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執法受阻撓等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維護,保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對稅收執法過程進行拍照、攝像,不妨礙執法活動的,稅務機關不得限制。

第三章 記錄要求

第十九條  依申請啟動稅收執法程序的,登記立案環節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補正的情況。

依職權啟動稅收執法程序的,登記立案環節應當記錄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

第二十條  調查取證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的情況;

(二)詢問情況,包括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的基本情況、詢問地點以及詢問內容;

(三)調取書證、物證的情況,包括按法定權限與程序調取和退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所制作的執法文書;

(四)檢查存款賬戶的情況,包括按法定權限與程序所制作的執法文書;

(五)現場檢查的情況,包括現場筆錄、記錄等資料;

(六)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的情況;

(七)勘驗、鑒定或者專家評審情況;

(八)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稅務人員應進行記錄,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風險的稅收事項通過電子公告、系統信息推送或紙質文書發放等形式進行提醒告知的,告知資料作為全過程記錄進行保存。

第二十三條  審查決定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承辦人的處理意見及其事實理由、法律依據;

(二)承辦機構的審核情況;

(三)審批決定意見。

需經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文字記錄還應載明審核人員、審核意見或建議。

需經集體審議的,還應制作集體審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法律規定需對稅收執法決定說明理由的,還應在文書中載明稅收執法處理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因素。

第二十五條  送達執行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送達的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執法文書直接送達的,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郵寄送達的,留存郵寄回執等憑據。

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并可進行音像記錄。

公告送達的,應以文字或音像方式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制作送達催告書,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金錢給付金額和方式、陳述權和申辯權,并記錄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第四章 記錄資料管理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對本機關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形成的文字、音像記錄資料,移交檔案部門進行存儲、保管。

第二十九條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信息儲存至本機關指定的存儲器。

第三十條  文字記錄的保存期限按照相關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音像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音像記錄應與相關檔案保存期限一致:

(一)作為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對行政執法行為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三)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阻礙執法、妨害公務的;

(四)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  對現場執法音像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權限。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音像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音像資料。

現場執法音像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等公示場所通過意見欄、意見簿、監督卡等措施,廣泛接收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行情況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稅收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稅務系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促進稅務機關合法行政,確保每項重大執法決定必須經過合法性審查,守住法律底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稅收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各級稅收執法主體(以下統稱“稅務機關”)對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稅務機關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法制部門”)對決定的法定權限、法律依據、法定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核的活動。

稅務機關稽查局審理部門對稽查案件的審理視為法制審核。

第三條  稅務機關法制部門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事項的法制審核。稅務機關進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可以建立法制審核團隊,必要時聘請法律顧問、專業人員參與審核工作。

稅務機關應將公職律師或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優先配置到法制部門。

第四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稅務機關聯合開展的重大稅收執法事項,可聯合開展法制審核。法制審核通過后,分別作出執法決定。

第六條  稅務機關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接受上級稅務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信息化建設,提高法制審核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審核范圍

第八條  下列行政許可類事項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依法舉行聽證后擬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存在爭議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撤銷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稅務機關認為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九條  下列行政處罰類事項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二)停止出口退稅權的;

(三)依法舉行聽證后擬作出處罰決定的;

(四)情況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稅務機關認為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十條  下列行政強制類事項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重大、涉及金額較大的案件,需要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行政強制執行的;

(二)通知出境管理部門實施阻止出境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稅務機關認為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十一條  下列行政征收類事項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發生重大納稅爭議的稅款核定事項;

(二)發生重大納稅爭議的一般反避稅調查調整案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稅務機關認為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十二條  撤銷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重大稅收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按照現有的制度規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執法工作需要,適當調整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

第十五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各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更新本單位的目錄清單,梳理重大執法決定事項,細化范圍,明確審核標準,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三章 審核內容

第十六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執法主體資格;

(二)執法人員資格;

(三)執法權限;

(四)執法程序;

(五)執法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

(六)執法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

(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執法主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員核實情況。

第四章 審核程序

第十八條  重大執法決定應當在集體審議或者審批前提請法制審核。

第十九條  重大執法決定提請法制審核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文書;

(二)擬作出的稅收執法決定;

(三)執法部門的處理意見及其理由和依據;

(四)相關證據材料;

(五)聽證筆錄;

(六)鑒定或者專家評審意見;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法制部門收到送審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符合受理范圍的,決定受理,經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制作受理文書,告知執法部門;決定不受理的,將資料退回承辦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法制部門對重大執法決定事項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范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

(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將相關材料退回承辦部門重新調查;

(三)認為執法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退回承辦部門重新處理;

(四)認為定性不準、適用依據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認為超出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建議;

(六)其他認為需要糾正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法制審核一般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延長,但法制審核期限不得超過作出執法決定的法定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對審核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法制審核通過的,承辦部門應當對法制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處理。

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的,稅務機關不得作出稅收執法決定。

第二十四條  經法制審核,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的重大執法決定事項,承辦部門應按照法制審核意見,重新調查、處理或補充證據,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提請法制審核。

第二十五條  承辦部門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書面意見3個工作日內,提請法制部門復審,法制部門應認真聽取承辦部門的意見,并出具重大執法決定復審意見,交由承辦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于法制審核難以決斷的重大疑難執法決定事項,或經復審后,法制部門與承辦部門仍存在較大分歧的重大執法決定事項,法制部門應擬定初步的法制審核意見,或列明法制部門與承辦部門的分歧意見后,按有關規定提請集體審議。

第二十七條  法制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卷宗的整理和歸檔,并按照規定期限保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等公示場所通過意見欄、意見簿、監督卡等措施,廣泛接收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執行情況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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