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執行《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7〕78號 |
成文日期:2007-07-09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審和認定工作,現將核查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方法》,對于申請成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要根據《辦法》第五條第6款、第六條第2款規定進行認真核查,如有《辦法》第五條第6款列明情況的,一律不得列入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推薦名單。同時,填具《核查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報至稅務總局(附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并將電子信息上傳至稅務總局進出口司網站。 按照規定直接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企業,由稅務總局將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名單及時轉發各地核查。 二、各地稅務機關對于已經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要加強稅收管理,對其依法納稅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凡發現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辦法》第十六條第6款、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時撤銷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或停止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同時,填具《核查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報至稅務總局(附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并將電子信息上傳至稅務總局進出口司網站。 三、各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有關認定工作,并會同法規、稽查、征管等部門切實搞好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的核查工作。 四、核查新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和已被認定企業的涉稅違法行為以稅務系統現有稽查信息為基礎,以稅收行政處罰決定下達之日為準。 對新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正在接受稅務部門立案檢查的,應將有關立案檢查情況一并上報稅務總局。 五、對新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核查時間是指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兩年; 對已經認定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核查時間為上一年度。 六、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停止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恢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到期前一個月內,向當地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稅務部門要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有關意見逐級上報總局。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核查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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