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19號
——更新時間:2018-11-15 10:42:30 點擊率: 3398
財稅〔2018〕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持舉辦2019年武漢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以下簡稱武漢軍運會),現就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武漢軍運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執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以下簡稱國際軍體會)世界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對執委會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三)對執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四)對執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五)對執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六)對執委會為舉辦武漢軍運會進口的國際軍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漢軍運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比賽用消耗品的范圍、數量清單,由執委會匯總后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七)對執委會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國際軍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我國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競賽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武漢軍運會期間按暫準進口貨物規定辦理,武漢軍運會結束后復運出境的予以核銷;留在境內或做變賣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并照章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對武漢軍運會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參賽運動員因武漢軍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武漢軍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三)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執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