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成本分攤協議的后續管理,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短貏e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六十九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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