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向分公司變賣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14-12-15 11:02:25 點擊率: 2947
咨詢問題:
我司2013年購進的固定資產(電腦),抵扣過進項稅,現在按攤余價值變賣給分公司,想請問:
1. 我公司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
2. 開具發票的含稅金額是攤余金額嗎?
3. 分公司購進后,按什么年限去攤銷固定資產?
回復意見:
1.銷售2013年購進的已使用過的電腦,按照17%的稅率計征增值稅。如果分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總公司可以向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 電腦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轉讓在稅務上是沒有風險的,如果分公司可以做進項抵扣,總公司應將增值稅部分向分公司一并收回。
3. 稅法上要求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分公司購進已使用過的電腦,在剩余年限內繼續折舊,但是應保留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包括總公司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