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上的“雜費”是否可以憑單付匯
——更新時間:2014-12-15 11:06:49 點擊率: 3206
咨詢問題:
我集團天津公司采購的進口貨物,根據天津海關的要求,非貨物價值類金額例如包裝費填在報關單的“雜費”欄里。由于付匯時供應商還未開具發票,我司憑報關單付匯。銀行審單后,只允許我們支付貨物價值部分,“雜費”欄的金額不能憑報關單支付,需要等到供應商開出發票,在發票上分類列出“貨物金額”和“包裝費等雜費”后,我們才能憑發票支付雜費部分。
這樣操作導致供應商分兩次收款,支付了兩次手續費。請問外管局是否有明確條文規定,憑報關單付匯不能包括“雜費”?我們公司可以怎么改善操作?
回復l建議:
我國外匯管理局對于對外付匯的銀行有原則性的要求:銀行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因此,如果銀行認為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與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時,應當要求境內機構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我們的建議是
:銀行可能對“將包裝費填列在報關單雜費欄里”的規定不甚了解,因為一般來說包裝費等都是含在產品完稅價格中的,建議加強與銀行的溝通,以降低未來付匯的摩擦。如果有書面合同約定了產品價格,也可以提交給銀行,銀行一般是會放行的。
參考法規: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1第四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