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以下簡稱BEPS)項目第三項行動成果《制定有效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報告》,建立了一套邏輯較為清晰完整的受控外國公司管理規則體系。但是,對守法企業而言,這些規則更多的是作為威懾性的措施存在,因為“你不犯它,它必不犯你”。
從2008年我國首次引入受控外國公司概念,到隨后制定若干政策明確相關管理問題,再到如今BEPS項目制定專門行動計劃重新設計規則,并作為最佳實踐方法推薦各國實施。可以說,受控外國公司的稅收管理,越來越受到稅務機關的重視;受控外國公司的規則,也變得越來越精細、科學。
規則做出了哪些改變?
1962年,世界上第一個受控外國公司規則頒布。幾十年來,國際商業環境不斷變化,當年的規則設計已經難以有效應對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為此,BEPS項目把重新設計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列為任務之一,并制定第3項行動計劃來解決這一問題。
“BEPS第三項行動的成果就是《制定有效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報告》,報告通過對六個構成要件的設置,建立了一套邏輯較為清晰完整的受控外國公司管理規則體系。”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境外稅務處處長黃曉里介紹說,“細讀報告你會發現,有關受控外國公司的規則并沒有發生顛覆性的變化,只是在原有規則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議。”
事實上,對照我國《特別納稅調整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中有關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規定,不難發現,報告里的規則已然與其有了不少不同之處。
具體而言,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關于受控外國公司的定義,報告建議“廣泛地定義滿足條件的實體,例如某些透明實體和常設機構。”而國稅發〔2009〕2號文中,受控外國公司指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顯然,規則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同時,報告建議“應至少采用法律控制和經濟控制兩種方式”,以確定母公司是否對其存在控制。
關于受控外國公司的豁免和門檻要求,報告建議各國采用稅率豁免,即對居民國稅率與母公司居民國稅率無明顯差異的受控外國公司進行豁免。國稅發〔2009〕2號文,則列了三種豁免情形:即非低稅率國家(地區)名單豁免、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豁免及最低額豁免。
關于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的定義,報告列舉了類別分析、實質分析、超額利潤分析,以及按交易和按企業分析的方法來確定受控外國公司所得歸屬。“其中,超額利潤分析法是一個新東西,它將受控外國公司取得的所得中超過其承擔的功能風險所應獲得的利潤(常規利潤)部分的所得,定性為可歸屬的受控外國公司所得,一般適用于分析無形資產所得。”黃曉里說。
關于計算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報告推薦使用母公司所在居民國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并建議各國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制定專門規則限制受控外國公司虧損的抵消,保證受控外國公司的虧損只能用于抵消同一家受控外國公司的所得或在同一個國家的其他受控外國公司的所得。
關于歸屬受控外國公司所得,按規則要分五步進行:(1)確定所得應歸屬的納稅人;(2)確定歸屬所得的金額;(3)確定受控外國公司所得何時計入納稅人的所得稅申報表;(4)確定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的稅收待遇;(5)確定受控外國公司所得適用的稅率。報告對每一步都提出了相應的操作建議,與國稅發〔2009〕2號文相比,內容更具體。
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帶來雙重征稅風險,例如,多個稅收管轄區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對同一筆受控外國公司所得適用,或者受控外國公司分配股息,而該股息所得已根據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征稅等情況。因此,報告建議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納入避免雙重征稅的條款,如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或股息免稅等。
改變對企業意味著什么?
看完上述有關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修改,肯定會有“走出去”企業關心:這對于自己意味著什么?有什么影響?
“總體來講,BEPS行動計劃的政策取向,不是去打擊那些積極開拓海外市場的企業,而是為其創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單就受控外國公司規則而言,它更多的是作為威懾性的措施存在。”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境外稅務處處長黃曉里說。
這意味著,對于并不存在避稅動機的跨國企業而言,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重新設計,并沒有實質影響,因為“你不犯它,它必不犯你”。
反過來說,那些存在避稅動機的跨國企業可就要注意了,因為不管你做得多隱蔽,總會被發現。有例為證。A公司是一家注冊地在山東的大型化工企業。2011年6月,A公司在香港全資注冊成立了B公司。之后,B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了C公司,持股比例為100%。C公司分別持有注冊地位于山東的D公司、E公司、F公司各90%的股權,剩余各10%的股權由A公司持有。2011年7月,B公司與荷蘭G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C公司的全部股權以4.5億元的價格轉讓給G公司,扣除相關成本后B公司最終取得股權轉讓收益3億元。B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未向其母公司A公司進行過利潤分配,2012年,B公司欲將對C公司股權轉讓的收益向A公司進行利潤分配。為享受免稅待遇,B公司委托A公司向地稅機關提起居民身份認定申請。
在此過程中,地稅機關掌握了A公司的上述整個股權投資架構和B公司對外轉讓C公司股權的交易信息,并發現A公司存在利用受控外國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實施避稅的嫌疑。經過近一年的特別納稅調查程序,稅務機關最終對A公司作出受控外國公司的特別納稅調整處理決定,查補企業所得稅稅款5000余萬元。
“盡管《制定有效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報告》在整個BEPS行動計劃中只屬于‘最佳實踐’級別,對各國并不存在強制的法定約束力,但我國仍然可以借助本項行動計劃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國的受控外國公司管理政策,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管理。”黃曉里說。
事實上,這已經在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9月公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有了體現。例如,在受控外國公司管理章節,引入“可歸屬所得”的概念,并明確了受控外國企業“可歸屬所得”的判定方法,彌補了現行國稅發〔2009〕2號文在這方面的空缺。關于如何判定“合理經營需要”,也做了進一步指引。
“可以預見,隨著BEPS各項成果的出臺,以及在中國從資本輸入國轉變為資本輸出國這一大背景下,中國稅務機關開始重視受控外國公司規則這一有力的反避稅工具,不論在法規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都會開始加大對受控外國公司的管理力度。”德勤北京稅務合伙人李曉輝說。
面對改變企業該怎么辦?
《2014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創下了1231.2億美元的歷史新高,雙向投資首次接近平衡。放眼未來,安永中國海外投資業務部全球主管合伙人周昭媚則表示:“中國資本的力量在世界市場中將愈發舉足輕重,中國資本世界大航海時代已經來臨。”
因而,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去”已經是不爭的事實。那么,企業如何在“走出去”的同時又保證“走得好”呢?
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總監周穎表示,中國“走出去”企業首先應該對當前的國際國內形勢有清醒的認識。
BEPS行動計劃是對國際交易利潤分配原則的徹底改變,其遵循的最根本原則就是“利潤在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征稅”。作為BEPS行動計劃的積極參與國,中國同樣是這個原則的倡導者和擁護者。因而,無論是在國際層面還是國內層面,受控外國公司的管理將越來越完善,中國“走出去”企業一定要充分認知和全面理解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不要有過多“鉆漏洞”的投機想法。
除此之外,中國“走出去”企業還應該深入地了解或調研與投資架構相關的境內外稅制和監管環境,包括投資目的地、擬選擇的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以及中國的相關稅法對投資架構和未來持續經營的潛在影響。“重新審視自身運營模式和架構安排,使得自己走出去的每一步更安全更踏實。”周穎說。
其實,對于中國的“走出去”企業而言,除了從自身做起,認清形勢、了解政策之外,也應該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因為,稅務機關對企業而言,是管理者,同時也是服務者。
在日前舉行的BEPS最新成果對“走出去”企業影響研討會上,黃曉里就曾表示,稅務機關可以給“走出去”企業提供三方面的服務:一是提供投資目的地國稅制、相關稅收協定等信息;二是當企業在境外遇到稅收爭議或歧視時,啟動雙邊磋商程序維護中國企業利益;三是打擊那些刻意避稅的企業,給依法納稅的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這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納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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