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開年,“快的打車”和“嘀嘀打車”兩款打車軟件就聯合支付寶和微信,展開了為乘客減免車費和獎勵司機的“優惠戰”。事實上,“快的”與“嘀嘀”之爭的背后,實際是支付寶與微信這兩大第三方支付巨頭的爭奪,由此引出的涉稅問題也值得我們關注。
打車軟件燒錢搶市場
“快的打車”和“滴滴打車”是一種手機應用軟件(以下簡稱APP),該軟件為打車乘客和出租司機量身定做,乘客可以通過APP快捷方便地實時打車或者預約用車,司機也可以通過APP安全便捷地接生意,同時可以減少空跑,增加收入。自從2013年上海出租行業率先興起應用這種打車軟件后,北京市也出臺了《北京市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管理試行辦法》,并從2013年6月1日實施。
據了解,“快的打車”是由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研發,“嘀嘀打車”是由騰訊投資的一家移動互聯網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出品。
為了搶奪市場,“嘀嘀打車”與“快的打車”自去年以來就陸續開展了對乘客減免打車費等優惠的比拼。進入2014年,這兩款軟件又不惜進一步“燒錢”搶市場。今年1月21日,支付寶錢包和“快的打車”聯合宣布再投5億元請全國人民免費打車。與之前公布的獎勵方案相比,“快的打車”在追加5億元投入后,司機每筆獎勵將在此前基礎上增加5元,達到15元,乘客的返現獎勵暫時仍維持每單10元,乘客每天2筆封頂和司機每天5筆封頂的獎勵規則不變。此外,每天還有10001個隨機雙向免單機會,只要被抽中,乘客和司機都能獲得當次打車款等額的現金返還,對于免單金額上不封頂。而且目前“快的打車”尚未公布獎勵方案的截止時間。
如果打車軟件公司所支付給乘客和司機的獎勵均為兩家公司支付,那么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如何處理?
稅前扣除咋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是以收入相關性和合理性為基本原則,這也是企業所發生的準予稅前扣除的支出必須遵循的兩個指導原則。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謂“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指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因此,上述兩款打車軟件目前的獎勵費支出雖然不能即時地帶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提高了軟件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提升或者加大了企業日后的獲利空間,所以這類支出應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稅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則是建立在稅前扣除真實性和合法性原則基礎上的,“快的打車”和“滴滴打車”的獎勵支出,其真實性無需討論。合理性方面,相關支出是兩個軟件運營單位為了獲取經濟利益的流入所付出的代價,而且這種代價符合一般社會常理,是符合企業經濟活動的一般規律的,其支出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打車軟件的優惠形式,其實質是為推銷軟件而發生的支出。既然稅前扣除沒有問題,那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怎么解決?
按照規定,企業運營發生的各項支出稅前扣除應當能夠提供證明支出確屬當期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而上述打車軟件推出的優惠活動中,乘客打車的費用是在限次內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扣除獎勵金額后,向支付寶或微信實際支付,如計價器顯示45元,扣除獎金10元后,只需支付35元。司機得到獎金是通過支付寶或騰訊支付而取得。
從取得收入的乘客和司機角度看,二者并未向軟件公司提供任何流轉稅的應稅行為,所以,就不存在稅前扣除憑據為發票的問題。延伸說一點,上述打車軟件所發生的獎勵支出的定性也是一個焦點問題。如果作為業務宣傳費,要以營業收入作為稅前扣除依據,同時又是限額扣除費用。而從已公布資料來看,目前上述打車軟件公司并沒有向用戶收取費用,尚未形成收入,也就沒有扣除的依據。由于目前稅收法規沒有對業務宣傳費范圍作出明確規范,而上述打車軟件已經投入使用,且與其對應發生的“獎勵”支出金額巨大,那么,這部分支出在稅前扣除處理時是作為限額,還是非限額費用進行扣除,還需要進一步結合業務實際情況判斷其實質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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