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問題解答匯總
——更新時間:2014-12-24 11:02:15 點擊率: 3179
隨著自然人股權轉讓情況的不斷增多,個人股權轉讓該如何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成為納稅人咨詢的熱點。現歸集納稅人咨詢較集中的八個問題,疏理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遵從。
稅收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
八個問題
問: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股權,股權轉讓成本如何確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問:自然人股權轉讓所得無正當理由,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情況有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問:自然人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指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問:對自然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稅機關可采取哪些核定方法?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三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問:個人股東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哪些手續?
答: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是誰?
答: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一條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問:個人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收回投資款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