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4月底,我將2012年6月購入并于當月辦理產權的一處普通住宅對外出售,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的規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因此,個人在2015年4月出售購房時間已滿2年的普通住房,按規定可以免征營業稅。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