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通知 |
2006-04-06 10:57 文章來源:商務部 辦公廳 |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函〔2005〕90號 【發布日期】2006-01-22 【生效日期】2006-03-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簡化行政審批制度的要求,為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核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服務貿易領域吸收外資工作,現就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管理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審核、管理工作。 二、各被委托部門和機構應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2002〕第113號)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嚴格把關,認真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設立或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按照上述規定中的程序和條件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辦理。被委托部門和機構應將在審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商務部,如在委托期間有違規審批行為,商務部將視情通報直至收回對其的委托。 三、各被委托部門和機構必須具備與商務部聯網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網上聯合年檢的條件,并利用外商投資企業聯網發證系統做好審批備案及統計工作。相關的統計數據應符合要求,便于商務部了解情況、加強監管。商務部將于近期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培訓,明確審核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四、受委托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5號)實行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管理體制備案、人員培訓和聯網驗收合格后,商務部將另行分批辦理相應的委托手續。 五、本委托自2006年3月3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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