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06-05-18 10:47 文章來源:商務部 外資司 |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發[2006]201號 【發布日期】2006-04-29 【實施日期】2006-04-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近日,針對許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免稅確認書出具工作的疑問,我部已在《商務部關于辦理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確認書有關問題的復函》(商資函[2006]41號)中明確予以回復。 為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操作程序,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以下分別簡稱"確認書"和"進口證明")辦理的具體要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關于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1998年國務院決定對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出具"確認書"、1999年國務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具"進口證明"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見《商務部關于辦理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確認書有關問題的復函》(商資函[2006]41號)),對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部門、程序、依據及實施中的具體操作辦法做出了明確規定。 原則上,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分別由發展計劃、經貿、外經貿部門出具,其中,限額以上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書"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分別出具,限額以下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書"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現行分工和權限辦理。 各地應繼續依照上述規定和操作辦法,確保"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出具工作和進口操作規程穩定運行。 二、商務部門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范圍 (一)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由商務部或地方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一次性審批的鼓勵類外資企業的"確認書"; (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則)、其他相關規定,應由商務主管部門(外經貿)批準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的"確認書"; (三)鼓勵類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確認書"; (四)服務貿易領域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的"確認書"; (五)外商通過并購方式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的"確認書"; (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的"確認書"; (七)為改善投資環境,簡化審批程序,各地依據當地特點自行決定,由商務部門統一對外審批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的"確認書"; (八)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由商務部門負責出具的"確認書"; (九)對已設立的鼓勵類、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五類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的"進口證明"。 三、商務部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辦理程序 (一)應由商務部出具"確認書"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限上企業"),須通過省級商務部門向商務部轉報書面申請。 1、地方商務部門和"限上企業"須提供以下材料: (1)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申請"確認書"、"進口證明"的請示; (2)"限上企業"申請"確認書"或"進口證明"的說明; (3)"限上企業"設立批準文件,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均為復印件),聯合年檢合格記錄; (4)驗資報告復印件; (5)加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限上企業"印章的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三份(樣式見附件) (6)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類企業"首次申請出具"進口證明",還須提交企業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等文件,并對其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具體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總額予以說明。 2、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限上企業"用匯額、執行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建設期)、進口設備清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自有資金"總額等進行初審,并在書面申請中明確初審意見。 3、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書面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于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由商務部出具"確認書"或"進口證明"一式三份,并附加蓋印章的進口設備清單,同時抄送海關總署和地方海關。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商務部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4、"限上企業"在進口設備之前,憑"確認書"或"進口證明"和其他相關文件到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二)"限上企業"有關"確認書"的變更程序 1、商務部已經出具的"確認書",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投資總額、用匯額、執行年限等主要事項的,需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變更內容及原因初審后,向商務部提出變更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確認書"的原件,聯合年檢合格記錄; (2)調整事項的說明材料(附對照表); (3)驗資報告復印件; (4)商務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務部收到書面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于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由商務部出具變更后的"確認書"一式三份,同時抄送海關總署和地方海關。不同意變更的,商務部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3、"限上企業"憑"確認書"和其他相關文件到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三)進口設備清單審核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清單原則上與"確認書"或"進口證明"同時出具,由商務部加蓋進口設備專用章。"確認書"進口設備清單所列設備應是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進口證明"進口設備清單所列設備應是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 對于進口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在出具"確認書"時無法確定全部進口設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分批通過地方商務部門向商務部提出書面申請,由商務部分批確認并加蓋進口設備專用章。 四、地方商務部門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辦理程序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商務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限下企業")的"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出具工作。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序辦理"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書"和"進口證明",應于1個月內向商務部備案。 五、"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出具的有關原則: (一)出具"確認書"需遵照以下原則: 1、未達產企業申請"確認書",免稅額度應為:投資總額(增資額)-基建投資額-國內設備及其他采購額-企業流動資金-中外方非現金出資(設備出資除外)。 2、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既涉及鼓勵類,也涉及允許類或限制類的,其"確認書"申請及所附進口設備清單應只包括用于鼓勵類經營范圍項下的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允許類和限制類的經營范圍項下進口設備不得列入申請和清單。 (二)出具"進口證明"需遵照以下原則: 1、各地應嚴格按照原外經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資發[2000]第478號)和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第791號)的要求,出具"五類企業"的"進口證明"; 2、各地商務部門應建立"自有資金"數據庫,為企業出具"進口證明"后,相應扣減"自有資金"的額度。 "五類企業"再次申請出具"進口證明"時,其免稅額度不應超過扣減后的"自有資金"的額度。企業出具"進口證明"后新增"自有資金"部分可作為"自有資金"的額度,并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三)外商通過并購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出具應遵循以下原則: 1、如被并購企業已達產,原則上不再辦理"確認書"; 2、外商通過增資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并新增生產能力、擴大生產規模的,商務部門就增資部分按第五條第(一)款的原則出具"確認書"; 3、并購后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屬"五類企業"范疇,按"五類企業"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進口證明",該"自有資金"應為并購后外商投資企業新產生的"自有資金",企業應向商務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及說明。 (四)各省級商務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擴大鼓勵類條目的適用范圍,違規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對于不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一律不予出具確認書或進口證明。 (五)商務部將加強對限額以下"確認書"辦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于未按規定及時備案或者不符合規定違規出具的"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將責令糾正或撤銷;對于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其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資格,并會同海關總署通知有關海關暫停辦理相關進口免稅手續。 六、臺港澳投資企業參照本通知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商務部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外資司)聯系。 附件: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清單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