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1 15:14 文章來源:商務部 外資司 |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函[2009]6號
【發布日期】2009-05-04
【實施日期】2009-05-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現就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下述行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負責審核、管理:
(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二)拍賣企業;
(三)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
(四)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發企業;
(五)外商投資非油氣礦產勘查企業;
(六)各類非油氣采礦企業。
二、外資并購事項按并購交易額劃分審批權限,并購交易額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并購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嚴格按照《關于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拍賣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若干意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政策履行市場準入職責。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醫療機構應取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設置人(合作方)、名稱、類別、床位數、執業地址、診療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籌建期限等事項變更的,應先取得衛生部同意;外商投資設立和變更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及音像制品批發企業應取得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設立或變更非油氣礦產勘查企業和采礦企業應征求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意見后審批;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應取得省級拍賣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在下發批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同時,通過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和全國拍賣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在網上向商務部備案。
四、原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上述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此通知依法審批。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及時將審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上報商務部,如有違規審批行為,商務部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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