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匯部分)時間為2010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二、2010年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向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報送的外匯年檢信息包括:2009年末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匯部分)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2009年度外匯收支情況表、2009年末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見附件2)、2009年度利潤表以及2009年度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以下簡稱“外匯年檢信息”)。
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
三、參檢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委托承擔其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填報并提交外匯年檢信息電子數據(以下簡稱“電子數據”)。外匯局原則上不再收取外匯年檢信息的紙質材料(以下簡稱“紙質材料”)。如對會計師事務所代外商投資企業填報并提交的電子數據存在疑問的,外匯局可要求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紙質材料進行核對。必要時,會計師事務所應予以協助。
四、參檢外商投資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填報并提交電子數據的,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應對外匯年檢信息(外匯年檢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除外)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按時提交電子數據等負責。
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業務約定書的約定及時、準確地向外匯局填報并提交相關電子數據。
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通過網上服務平臺登陸直接投資系統,并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端口向外匯局提交電子數據,保證所提交的電子數據與填報所依據的紙質材料對應的內容一致。
五、未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填報并提交電子數據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外匯局提交紙質材料,并通過網上服務平臺登陸直接投資系統外商投資企業端口,向外匯局提交電子數據。參檢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保證所提交的電子數據與紙質材料對應的內容一致。
六、在會計師事務所或外商投資企業填報并提交電子數據時,直接投資系統將利用數據之間的勾稽關系,對部分關鍵數據進行自動核對,并自動反饋核對電子數據,確保電子數據的填報質量。會計師事務所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填報電子數據的操作過程中,應認真查閱直接投資系統反饋的信息提示,及時修改、提交相關信息。外商投資企業還應及時查詢外匯年檢情況。
七、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年檢年度內發生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等重大信息變更的,應向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妥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后,外商投資企業再填寫并提交外匯年檢信息。
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現上述重大變更事項的,應提請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妥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后,會計師事務所再向外匯局提交外匯年檢信息。
八、通過外匯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如需外匯年檢證明,可向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應當場打印外匯年檢證明并加蓋資本項目業務印章。
九、外商投資企業如未按規定參加外匯年檢和申報外匯年檢信息,外匯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違規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責任人分別予以相應處罰。
對于應參加外匯年檢而未參檢的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投資系統將其業務狀態標記為“未參檢”狀態。外匯年檢結束后,直接投資系統將自動暫停“未參檢”企業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
對于連續兩年未參加外匯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局應根據聯合年檢的規定注銷該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被注銷的外商投資企業如需再辦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外匯局應先對其按相應規定處罰后方可恢復其外匯登記,并為其辦理相應的外匯業務。
十、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網上服務平臺“常用下載”欄目發布外商投資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填寫外匯年檢信息的說明及提交相應電子數據的操作指引。外匯局應加強對轄內分支機構及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年檢工作的宣傳和培訓。
十一、外匯局應完善外匯年檢信息報送質量的監督機制。外匯局應加強與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溝通和協調,如發現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未按規定審核外匯收支情況表和填報并提交外匯年檢信息的,應當移交有關主管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處理。
十二、2010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其他各項工作照常辦理。外匯局應依據《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外匯局關于開展2010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0]101號)及外匯管理部門工作職責,繼續做好本地區的外匯年檢工作并按文件要求上報外匯年檢工作報告。同時,外匯局應加強外匯年檢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深入剖析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金運行的情況和特點,為加強跨境資金統計監測和完善相關管理政策提供參考。有條件的外匯局,可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和交流,進一步改進數據采集方式,為下一步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工作積累經驗。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匯部分)及外匯業務信息登記表
2.2009年末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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