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號
為配合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和《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的文件精神,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外匯管理領域內使用、推廣“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即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機構在辦理業務時,不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為做好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期的銜接,機構持有的原發證照在國務院設置的過渡期內可繼續使用。過渡期間涉及填寫組織機構代碼的可填寫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其中,在外匯業務相關系統或數據報送中涉及填寫組織機構代碼的可填寫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第9-17位。過渡期結束后,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律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發布后,外匯管理規定中涉及“三證”內容均按照上述要求執行(主要規定參考目錄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匯管理法規參考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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