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請問:增值稅轉型后,對于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如汽車等,如何納稅?比如分別2009年以前購置的以及2009年后購置的?由于營業稅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是否仍按以前的未超過原值的不征,超過原值的減半征收;或者統一減半征收?謝謝! |
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文已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附件第十條廢止,即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其中有“(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暫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廢止。貴公司為營業稅納稅人應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管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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